修理工在修理车子过程中,没有驾驶农用车的驾驶资格证却上路测试该农用车,以致发生人员死亡、车子被毁的交通事故,经石屏县法院审理,判决修理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张X将其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开到被告陈X经营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后陈X驾驶该拖拉机由龙朋镇方向往龙武镇方向行驶检测车辆。10时10分,当车行驶至石屏县双龙线K15+200米处时,与被告普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普X所载的乘车人张X当场死亡、普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确认,陈X、普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X的父母将被告张X、陈X、普X以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石屏县人民法院龙朋法庭。经龙朋法庭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其他损失由陈X、普X共同承担,目前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石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