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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屏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报告

  • 来源: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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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情况复杂,已经引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此,我院对近年来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并作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找出未成年犯罪特点、原因及解决措施,为构建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努力。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特点

表一:

年份

       

     

     

    

受案数

青少年犯罪数

所占比率

受案数

青少年

犯罪数

所占比率

件数

比率

人数

比率

1416

1618

2011

149

23

15.44%

248

33

133%

12

52.17%

23

69.7%

10

23

2012

190

19

10%

299

39

13%

11

579%

32

8205%

7

32

2013

137

12

8.76%

206

29

14.1%

9

75%

26

8965%

7

22

表二:

犯罪种类

盗窃

抢劫

故意

伤害

故意

伤害(致死)

交通肇事

强奸

抢劫、抢夺

总数

   

11

16

17

2

4

3

1

54

所占比率

2037%

2963%

3148%

37%

74%

556%

186%

 100%

()从数量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统计数字看,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共计33人,占全部审查起诉人数的13.3%;2012年是39人,占全部审查起诉人数的13%;2013年(截止11月)是29人,占全部审查起诉人数的14.1%。这个比例说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多之趋。

 ()从案由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类型多元化的特点。在54件未成年人所犯案件中,共涉及到3大类型的犯罪,包括侵财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反映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在新的形势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而侵财型犯罪案件位居第一,共28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51.85%,可以说这类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构成;其次为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共22件,占青少年犯罪总件数的40.74%,再次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共4件,占7.4%。呈现出未成年犯罪多元化的特点。

 ()从犯罪情节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有所增加,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恶性程度有所增加,个别案件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如我院审查起诉的王某等十二人(其中八人为未成年人)在鸡石高速公路持枪抢劫一案,以及杨某某等三人(其中二人为未成年人)轮奸一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恶性增强的问题不仅反映在结伙共同犯罪中,在个人单独犯罪中也有所体现,这是以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罕见的,反映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从未成年人罪犯身份上看,以单亲子女及辍学学生居多,初犯偶犯比例大。从未成年犯罪人的情况来看,单亲子女占有很大的比例,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6O%以上。特别是辍学的未成年人既没有参加工作,又没有学校的教育,缺少严格的约束,大部分时间都在社会上玩乐,为了追求金钱供自己享受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从未成年人户口所在地来看,以家住县城和城乡接合部的居多,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据统计,户口为石屏县城或周边的大瑞城村委会、小水村委会、孙家营村委会、冒合村委会等地的未成年人有48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5O%以上,这些未成年人家中大多属于失地农民,其父母都以打零工为生;外来务工子女或流动人口有1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10%以上。

(六)从犯罪类型上看,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故意具有突发性。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较少经过预谋,没有经过事先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冲动而产生犯意,突发犯罪。二是被告犯罪心理具有报复性。未成年人处在人格独立和自立阶段,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当其认为自己没有受到周围人群的尊重时,往往不计后果的实施报复行为。如我院移送起诉的14岁的被告人高某在被同校七名学生殴打时用弹簧刀刺向同学,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本案即为报复性犯罪的典型。三是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结构看,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一般都是临时纠合的。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也往往随着一次犯罪活动的结束而自行解散,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明显区别。如我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胡某等十一人(其中六名未成年人)盗窃一案,除胡某、薛某、白某三人稳定外,其余的八名未成年人都是临时纠集,盗窃三十三起、案值金额达十六余万元,犯罪地点遍布石屏县城附近各村各寨。四是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对于某些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得手后,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更加贪得无厌,往往再次铤而走险。如被告人孙某、刘某曾因入户盗窃罪被我院以盗窃罪移送起诉,被单处罚金。不久,二人再次盗窃,我院移送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社会原因

当今社会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日益抬头,经济收入差距加大,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传媒宣传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未成年人向往金钱物质,贪图享乐,部分未成年人错误地认为,人生的价值不是去奉献,也不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而是向社会索取,把犯罪当成“潇洒”生活和致富的途径。  

()家庭原因

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家庭的残缺使这些孩子因父母离异遭受了严重的心灵打击,又缺少严格的家庭管教,往往逃避管理,时间长了开始成群结伙地在一起,成为犯罪的易感人群。

()学校原因

近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也进行了普法宣传等法制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普及面上还有死角。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主要的教育机构往往还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的思想,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使得未成年人错过了接受道德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的最佳好时机,因而一些未成年人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甚至走向犯罪。

()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本身由于处在学习和世界观形成阶段,文化程度较低,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事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喜欢拉帮结派、争强好斗、讲究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上述情况主要表现在一些结伙伤害案件中,特别是有的未成年人仅仅接到朋友的一个电话,便前往参战,有的甚至携带凶器,以致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结果自己被处以刑罚。此种情况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中表现的较为明显。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与方法

第一,逐步加大社会环境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对歌厅、迪厅、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依法管理,严格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对违规经营者严加惩治,防止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未成年人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

第二,充分利用社区的预防功能,对辍学的未成年人,由社区、乡镇、村委会进行建档,掌握情况,进行动态的管理,有关教育部门要采取一切可行的合法手段,促使其重返校园;劳动部门,要在劳动培训、就业上给予足够的关怀,使之自食其力,减少或杜绝社会上的闲散未成年人,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概率。

第三,打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活动,同时建立以派出所为龙头、学校所在地各社区、村、学校保卫组织为依托的校园周边的巡逻和执勤的防护体系,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活动的诱惑和侵蚀。

第四,加强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品德和法制观念,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帮助和关心,不能把品、绩差生推向社会。家长要负担起监护责任,对子女的行为不能不闻不问,任其发展,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荣辱观教育和以“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为内容的自我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坚持开设思想品德教育课和法制教育课,真正纳入到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并以公、检、法、司部门为主体,联合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创办未成年人法律学校,聘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上法制课,开展法律竞赛、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主题活动,帮助未成年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抵制犯罪能力。

 

                              (作者单位:石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