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红河州首例“危险驾驶入刑案”,鸡石高速交警大队民警,派出所民警,石屏客运站职工旁听了案件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许某某称其知道超载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其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石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与纳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被告人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两被告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应予刑事处罚。法院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