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法院巡回审判“醉驾”案为驾校学员上好第一课

  • 来源:石屏长安网  
  • 发布时间: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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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起横幅,挂上国徽,摆开桌椅,敲响法槌。5月7日上午9点30分,石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石屏县农机驾驶学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鲜活的案例为驾校的10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015年1月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GBQ36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坝心镇坝心中心学校至坝心加油站方向的途中突然倒地,刚好被巡逻的民警看见,民警立即上前帮助,结果闻到孙某某身上有浓烈的酒味。随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坝心派出所调查,提取了孙某某的血液样本,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0.31mg/100ml血,远远超过醉酒驾驶80mg/100ml血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并经孙某某质证认可,最终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孙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实际,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驾校开庭审理危险驾驶案,让还在驾校学习驾驶的准司机们从活生生的案例中汲取教训,为牢固树立安全驾驶的观念,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酒驾行为奠定了基础,学员们纷纷表示一定会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告诫,养成安全驾驶的习惯。(供稿单位:石屏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福宝 朵珠林)